轉讓債權的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?
2019-07-29 16:41:09
杰誠財稅
答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11號)第二條規定:“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:……2.產權轉移書據;……”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11號)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規定:“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、商標專用、專利權、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。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?!?/span>
根據《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1991〕155號)第十條規定,“財產所有權”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: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、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,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。
債權轉讓合同不屬于上述例舉的應稅憑據,不征收印花稅。